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蔡東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違反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11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蔡東揚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後,被告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