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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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震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列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乃聲請定受刑人林震應執行之刑,經核閱卷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100年度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本院認首揭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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