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40號原告 王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秀玲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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