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傳叡選任辯護人許立功律師
鄭廷萱律師 張淳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羈押之處分(押票壹式陸聯),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羈押處分即押票(壹式陸聯)之「案由」欄內原記載「110年度原重訴字第79號殺人等案件」,應更正為「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殺人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年6月1日之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就被告段傳叡之羈押處分即押票(下稱押票,一式六聯)之「案由」欄內原記載「110年度原重訴字第79號殺人等案件」,應更正為「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殺人等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