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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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延長工時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聲請人 楊東玶 相對人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壽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工時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標的價額並未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聲請人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應納聲請費2,000元。
二、爰檢送聲請人起訴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補 字第 167 號裁定(110.06.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小專調 字第 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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