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重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重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金申上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金申因傷害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23日繳納同額現金後業已獲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茲被告上揭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惟被告於110年8月3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文暨所檢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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