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03號原告 李采霓 被告 李昀璨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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