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晶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富貞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號之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9號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在台中縣境內,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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