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九六號
再審原告財團法人中國平信徒傳道會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丙○○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五十二萬五千五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八百八十四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五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並補正法定代理人及其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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