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4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七號
聲請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權利人之釋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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