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星光燦爛試聽歌唱城│安泰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玖萬參仟零柒拾元│BK0二一五七九││││ 吳益振 ││││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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