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包括醫療費、不能工作之損失等項目在內之金額一百八十四萬四千零七十九元。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