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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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劉鴻成 相對人 劉鴻林
劉添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8年訴字第112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劉鴻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4,39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鴻林應給付相對人劉添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80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112號判決,其訴訟費用由當事人各負擔1/3,相對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3、相對人劉鴻林負擔13/30,相對人劉添泉負擔7/30,兩造未上訴而確定。以上事實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查,聲請人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6,442元,地政規費16,670元(160+500+60+100+40+40+40+100+5250+2550+2550+2550+180),戶籍謄本15元,航照圖900元,合計51,477元。相對人劉添泉支出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54,663元,地政規費5,100元(2550+2550),土壤鑑測費3萬元,合計89,763。以上有收納款項收據可證,並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核屬為真。是本件兩造共計支付訴訟費用為141,240元,應由兩造依上述臺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爰計算如附表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附表┌──┬─────┬─────┬───────────────┐│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擔比例││├──┼─────┼─────┼───────────────┤│1│劉鴻成│3分之1│4,397元【51477-(141,2401/3│││││),應由相對人劉鴻林負擔】│├──┼─────┼─────┼───────────────┤│2│劉添泉│30分之7│56,807元【89763-(141,240│││││7/30),應由相對人劉鴻林負擔】│├──┼─────┼─────┼───────────────┤│3│劉鴻林│30分之13│【61,240元(141,24013/30)】│││││應給付聲請人劉鴻成4,397元│││││應給付相對人劉添泉56,8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