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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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吳雅雯 債務人 莊宜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5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宜燕│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9年│年息3%│││0000000││12月3日起│4月1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75%│││││4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宜燕│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逾期六個月內按│││0000000││1月4日起│4月14日止│約定利率3%之百│││元││││分之十││││├──────┼──────┼───────┤││││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逾期六個月內按│││││4月15日起│6月4日止│約定利率2.75%│││││││之百分之十││││├──────┼──────┼───────┤││││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6月5日起││內按約定利率│││││││2.75%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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