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6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3指定辯護人杜逸新義務辯護律師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裁定羈押在案。現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