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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