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中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將羈押人犯併送本院審理,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2日處分羈押在案,此有本院押票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已獲告訴人諒解,且本案業於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堪信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已消滅,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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