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莊素秋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桂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