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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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請人 劉威麟 相對人日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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