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81號聲請人正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衣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正豪營造有│上海銀行北│105年3月15日│12,600元│NSA0000000││││限公司│三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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