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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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蔡淑敏 即德誠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暐揚實業有│國泰世華商│106年1月28日│8,299元│LN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新莊││││││││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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