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宏 訴訟代理人 彭明進 被告 張聖賢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4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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