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唐紀瑩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 律師被上訴人 朱文玲 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被上訴人 魏早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林宗穎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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