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妮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3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259、866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143、5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妮芷先後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晚間某時、107年2月3日12時、107年6月19日21時、107年3月8日20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於107年3月12日20時58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後,遭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相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各該鑑定書附卷可稽。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既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意旨雖記載員警於106年12月21日21時30分許,在探情汽車旅館106號房扣得附表編號1所示3包甲基安非他命之同時,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191公克),惟亦記載其驗餘淨重為「0」公克,且未載入107年度安保字第595號扣押物品清單,可見該毒品業經鑑驗殆盡,對照其前後文義及卷內事證,顯非聲請沒收銷燬之標的,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相關案號│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新北檢107年│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2月8日│││包(驗餘淨重合計0.161公│度毒偵字第38│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克,107年度安保字第595│4號併同署10│分鑑定書(新北檢107年度毒偵│││號)│6年度毒偵字│字第384號卷第67頁)││││第8259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新北檢107年│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包(驗餘淨重合計0.7376公│度毒偵字第36│藥物實驗室107年2月22日濫用│││克,107年度安保字第1195│80號併同署10│藥物檢驗報告(桃檢107年度毒│││號)│6年度毒偵字│偵字第1001號卷第41頁)││││第8259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新北檢107年│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26日│││包(驗餘淨重合計0.7744公│度毒偵字第51│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克,107年度安保字第2420│43號│分鑑定書(新北檢107年度毒偵│││號)││字第5143號卷第39頁)│├──┼────────────┼──────┼──────────────┤│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新北檢107年│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包(驗餘淨重合計3.460公│度毒偵字第52│檢驗鑑定書(嘉檢107年度毒偵│││克,107年度安保字第1716│48號│字第435號卷第28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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