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9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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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9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9830號債權人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逾期金額乘以逾期天數乘以千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天數超過一百八十天者,除依前述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加計逾期金額乘以超過一百八十天之逾期天數乘以千分之二計付遲延利息,惟上開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者,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債權人無請求權,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