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8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羅鳳英 債務人 紀勝傑 即 紀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貳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