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6號原告 李甲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雪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雪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35,2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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