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志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受刑人黃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惟就「宣告刑」欄均應增加「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此有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9號、第21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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