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告 賴秀冷 被告 葉國鼎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姚怡菁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