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廖振甫選任辯護人楊錫楨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之理由欄第四段倒數第六行之「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倒數第四行之「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或」等詞應予刪除;第十一頁之據上論斷欄第三行之「(原判決誤載為第2項後段,應予更正)」,應更正為「(原判決誤載為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第9頁之理由欄第四段倒數第6行之「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倒數第4行之「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或」等詞應予刪除;第11頁之據上論斷欄第三行之「(原判決誤載為第2項後段,應予更正)」,應更正為「(原判決誤載為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均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