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即王殿顯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董怡彤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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