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 吳崇瑋 被告 洪添銜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7,5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0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