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94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參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