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津禾旺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陳珍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易慧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