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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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千宇碩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津禾旺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嘉義市○區○○里○鄰○○○街○○號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李素靖法官陳珍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