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怡彰選任辯護人陳建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