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上訴人即附 吳建興吳建興電機空調技師事務所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
吳麒 律師複代理人 田琳琳 律師被上訴人即 孫文郁 即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王韻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命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劉庭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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