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萬隆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101年3月6日下午3時30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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