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萬福 被告 賴昌吉
黃清民 林文昌 王天林 尤金明 郭文彬 共同 陳信伍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昌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鍾萬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