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債權人 邱惠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素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人邱惠珍曾向其借款經營億金商行,並提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4紙,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新台幣(下同)1,558,2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存款憑條,其上記載之戶名係「億金商行-許金發」,且總額應為1,403,300元。經查,億金商行為獨資商號,且負責人並非債務人,本院遂通知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及債權金額之相關釋明,惟債權人僅稱該存款匯入帳戶係債務人指定之合夥人公司帳戶,且請求債權金額與匯款金額之差額為約定借貸補金等情詞,仍未就其主張之債權內容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院尚難據以認定其對債務人之前開債權業已存在。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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