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53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王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焦經國 、尊龍家鄉樓有限公司、 焦名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2張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表明相對人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供其及相對人尊龍家鄉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