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蘇子琪
代 理 人  蘇哲彬
相 對 人 聚鼎國際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偉
相 對 人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
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
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
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設址分別為桃園市及新竹縣,有公司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設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基此,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即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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