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鍾淳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紹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
  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而有
  起訴未合法定必備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
  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無訴之聲明之記載),請具狀查報本
  件應為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具體特定)及提起本件訴訟
  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條),並備繕本1份
  。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1,0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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