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45號
原   告  陳品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邱國雄邱平滿
發支付命令,惟邱國雄即邱平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60,395元,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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