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801號
反訴原告   陳忠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羅可欣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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