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801號
反訴原告 陳忠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羅可欣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
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