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9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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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97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李振威
被   告  曾玉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現金卡借款新臺幣(下同)32,876元,及其中
29,429元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
條款、債權讓與證明書各乙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
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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