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685號
原 告 楊慧芬
被 告 杜彥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685號
原 告 楊慧芬
被 告 杜彥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16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