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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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孟芬 間請求給付天然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9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