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4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蘇信忠 相對人羿存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曾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羿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四張。
二、相對人羿存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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