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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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亦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詩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