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6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陳翊瑋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1,2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